律师解析:在缺乏书面欠条作为依据的情况下,债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搜集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,从而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。 例如,债权人可以展示收款银行的转账纪录、放置有录音、录像或文字记录的电子设备、以及见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等等,作为证据以证明债务方确实收到过借款并且具有相应的偿还义务。 若债务人对于债务关系提出异议,那么债权人必须为此立即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与递交,以此来支撑自身所主张的权利。 如果证据获取充分且确凿无误,法院将遵循“依法行事”的原则依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以及关联程度来确定事实真相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: (一)当事人的陈述; (二)书证; (三)物证; (四)视听资料; (五)电子数据; (六)证人证言; (七)鉴定意见; (八)勘验笔录。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 |